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公告如下。
一、按照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一证”原则,同一宅基地房屋应先交回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核发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原移民安置房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也可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登记部门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确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毁等各种原因,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换发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自行作废。
四、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