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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索引号
011433020/2024-4798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10:52:44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要旨】

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当认真核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严禁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指挥、默许从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证书真伪查询方式】

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江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对该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时显示“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经过现场初步了解,该公司在对涂装生产线的日常维修时会使用到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该项维修作业的两名人员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件,系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所得,该公司未对两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件进行核对查询,造成二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曹某杰、曹某龙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曹某杰、曹某龙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将购买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企业内的其它工作存在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历年事故统计看,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过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此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也要求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案中,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严加管理,让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违规作业,属于违法行为。因及时发现尚未造成危害,实属侥幸。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是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