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
【要旨】
从事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上岗焊接作业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三官殿街道办事处关于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线索移交函。函中说明6月19日,三官殿街道办联合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安乐河5组白土垭路段西安天久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员工康新磊违规动火作业。2024年6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核查,发现康某在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情况下在废品回收厂内使用电焊进行焊接,废品回收站内堆放大量塑料制品,作业位置与废弃塑料制品堆垛未保持安全距离,焊接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无专人看护,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定。康新磊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我局联合丹江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将该案件移交丹江口市公安局立案追诉,丹江口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康某行政拘留3日。
【典型意义】
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作业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四处滴落,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现将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查处,对丹江口市工贸企业起到了较大震慑作用,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特种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必须依规动火审批、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此外,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小微企业的生产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的同时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