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危险物品;行业标准;安全措施
2024年6月28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专用设备制造企业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措施,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储存、使用未采取任何可靠安全措施的危险物品。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更有甚者直接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置于事故危险的边缘,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有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在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防范安全作用,甚至耽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扩大事故范围,教训深刻。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述案件中该经营单位作为一家设备制造企业,有多个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工位,危险物品(气瓶)使用频次高,安全风险大,企业本应将此隐患问题作为重点部位管理,但由于安全意识不足,虽然设了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却未配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