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丹)应急罚〔2021 〕1003 号 | 湖北顺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顺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二标段(茅箭区段)土石方工程于2021年5月28日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一)项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2 | (丹)应急罚(2021)1004号 | 王顺年 | 湖北顺年建设工程有限承接的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二标段(茅箭区段)土石方工程于2021年5月28日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顺年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3 | (丹)应急罚(2021)1005号 | 杨虎 | 2021年5月28日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二标段(茅箭区段)丹江口市一侧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虎作为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机场公路驻地办监理工程师、驻地办主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4 | ( 丹 )应急罚〔2021〕304号 | 丹江口市锦琳服装工贸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22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科技经信局、新港管理处相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产生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 | ( 丹 )应急罚〔2021〕202号 | 丹江口市蒿坪镇金三角超市 | 2021年11月17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丹江口市蒿坪镇金三角超市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为扶贫安置点,实际经营地址为蒿坪镇幸福路12号)。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6 | ( 丹 )应急罚〔2021〕201号 | 丹江口市立云烟花爆竹店 | 2021年11月9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暗访时发现丹江口市立云烟花爆竹店有自行到批发企业提取烟花爆竹的行为,2021年11月11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实你单位于2021年11月9日自行到批发企业(湖北久航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提取5箱鞭炮。 |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3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7 | ( 丹 )应急罚〔2021〕203号 | 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17日至19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中发现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