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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和督促督办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1-0808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08:47:57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丹安办发〔2021〕2号

各镇(办、处、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督促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督办制度

                                丹江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丹江口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市消防救援大队等,以及其他临时需要参加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市领导要求和市安委会工作安排

二)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各有关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落实调度、通报、总结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督促工作落实

三)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统计汇总有关情况,集中交办问题隐患

四)组织落实信息报送、通报约谈等制度

五)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调推进牵头单位负责的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第四条  落实协商制度,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主要内容: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领导关于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协商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跟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三)研究专项整治行动需要解决的重大隐患、重点难点问题;

(四)提交需要联合执法的重点问题;

五)总结地、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六)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第五条  落实通报制度。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领导关于专项整治行动的指示、要求的实际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

三)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及下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和事项;

五)发挥职能作用,指导推进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第六条 本制度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有效。



附件2: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原则,并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督促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领导关于专项整治行动指示批示及工作要求贯彻情况;

二)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安排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各行业部门承担任务落实情况;

五)需要督促督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督促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促督办事项由各地、各牵头部门提出,根据需督促督办事项的要求、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进行处理,下达《重点工作督办通知》、《隐患整改交办函》等;

二)对督促督办事项应明确承办单位、承办人、办结要求;

三)承办单位应按照督促督办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办理事项,对于问题复杂、牵涉面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向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承办单位反馈督促督办工作事项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报送材料须经主要领导审定;

五)督促督办事项的反馈情况和办理结果,按照工作程序呈报有关领导;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排和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分解立项后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  督促督办工作事项要建档造册,认真登记,定期进行梳理,按照已办理反馈、正在办理、未办理三种情况分类归纳。对正在办理和未办理的事项,实行结转待办,重点督办,直至办结反馈为止。

第七条  督促督办和承办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不拖不压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