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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1-3052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15:41:32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社厅
文号
鄂人社发[2019]30号

各市、州、县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将《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731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的资金返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减员(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一)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二)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第五条  统筹地区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第六条  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州)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支撑能力确定困难企业范围。

 第七条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第八条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11日至1231日。 

 第九条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其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第十条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拨付:

 (一)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将提出申请的参保缴费企业名单分别送交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是否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进行确认;商务部门确认受影响外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参保企业名单,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

 (三)人社部门根据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确认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返还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将返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返还方案,将资金返还至企业。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困难企业返还资金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名制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第十六条  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返还失业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