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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新技师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3-399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09:10:10
发布机构
十人社函〔2023〕5号
文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加快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新技师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

(一)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职工;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企业也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为主,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年(延长期间不享受培训补贴)。

(二)培养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开展相应职业 (工种)通用素质、专业理论、技能实训课程培训,原则上参照1:3:6的比例设置课时比例。加大对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内容的培训力度。

(三)培养主体: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体职责,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托自身职工培训中心或与具备培训资质和相应办学条件的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大中型企业可独立办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小微企业可联合办班开展培训。

(四)补贴标准:培训时长不少于360个课时,对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下同)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培养备案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预先向企业拨付补贴标准50%的补贴资金;培训完成后,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及取证人数,确定补贴金额后拨付剩余资金。享受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

(五)培训和补贴申领程序:

1.初审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开展新型学徒制的,应当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备案初审资料。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新型学徒制规定条件、培养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备案。企业所提交的备

案材料主要包括:

(1)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学徒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和方式、课程设置、使用教材、教师信息、企业文化等);

(3)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学计划(见附件2);

(4)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信息表(见附件3);

(5)管理制度(包含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制度、导师和学员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等);

(6)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登记卡(见附件4);

(7)学徒培养协议书(见附件5)。

2.申请开班。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湖北省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www.hbjnpxg1.com)注册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按照要求上传教学计划和学员劳动合同,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开班授课。

3.实施培养。企业开展培训过程中,应认真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日常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班级建立培训教学台账,包括教学记录、学员考勤、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并作为申请补贴的重要依据。企业因故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提前向备案人社部门书面报送教学计划调整原因和新的教学计划,并按实际教学情况做好记录。

4.日常监管。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学考勤制度和请休假制度,并在湖北省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培训记录”中选择正在开班培训的班级,上传培训记录(照片、视频皆可)。结业前,培训企业须上传不少于3次培训记录(每天多次上传只记录为一次)。人社部门应当在培训过程中进行随机抽查并做好记录。

5.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学员进行结业考核,按照补贴申领要求进行技能等级考试。对于结业考核合格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培训企业应在系统内申请结业。

6.补贴申领和发放。结业以后,企业在系统内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同时提交除备案材料以外的其它台账资料。人社部门对符合补贴申领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关账户。企业提交的其它台账资料包括:

(1)十堰市企业职工补贴性培训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6);

(2)湖北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开班申请表(系统内导出);

(3)十堰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见附件7);

(4)实际授课进度记录表(新型学徒制)(见附件8);

(5)学员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6)培训日志(新型学徒制)(见附件9);

(7)日常考勤记录(含请销假记录单);

(8)学员结业成绩表。

二、新技师培训

(一)培训对象: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技能操作岗位工作,具备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相应申报条件的职工。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二)培训主体:技能人才比较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可自主开展新技师培训;不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联合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新技师培训。

(三)培训标准: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并取得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给予补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培训补贴可采取直补企业或直补个人等方式组织新技师培训项目。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四)培训和补贴申领程序

1.开班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开展新技师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www.hbjnpxg1.com)注册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新技师培训规定条件、培养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开班。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新技师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10);

(2)新技师培训学员信息表(见附件11);

(3)学员劳动合同。

2.实施培养。企业开展培训过程中,应认真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日常培训工作,并在湖北省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培训记录”中选择正在开班培训的班级,上传培训记录(照片、视频皆可)。结业前,培训企业须上传不少于3次培训记录(每天多次上传只记录为一次)。

3.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企业组织相关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并按照补贴申领要求进行技能等级考试。对于结业考核合格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培训企业应在系统内申请结业。

4.补贴申领和发放。结业以后,企业在系统内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同时提交除备案材料以外的其他台账资料。人社部门对符合补贴申领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关账户。提交的其它台账资料包括:

(1)十堰市企业职工补贴性培训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6);

(2)十堰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见附件7)

(3)湖北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开班申请表(系统内导出);

(4)培训学员所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技能等级考试由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自主开展评价可提供评价考试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个人申领新技师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以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时间为准),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个人相关账户,其中提交的

材料包括:

(1)所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3)参加培训由培训主体开具的税务发票原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注: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培训仅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4)参加技能等级考试由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自主开展评价可提供评价考试证明材料);

(5)本人名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主动上门宣传培训政策,鼓励企业职工踊跃参与新型学徒制和新技师培训,充分发挥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各企业和有关院校要迅速行动起来,针对企业生产需求和职工技能提升愿望,大力创新培训模式,严格落实培训任务。

(二)明确资金渠道。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培训需求摸底和资金测算工作,科学安排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仍有结余的县(市、区),可继续从结余资金中列支。专账资金使用完毕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补贴、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对企业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报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由审核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纪予以严惩。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领培训补贴,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申报表

      2.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学计划

      3.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信息表

      4.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登记卡

      5.学徒培养协议书

      6.十堰市企业职工补贴性培训资金申报审批表

      7.十堰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

      8.实际授课进度记录表(新型学徒制)

      9.培训日志(新型学徒制)

     10.新技师培训教学计划

     11.新技师培训学员信息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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