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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气象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538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14:47:42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气象局
文号

各科室(中心)、气象台:

根据《中共丹江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丹江口市气象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丹江口市气象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丹江口市气象局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丹江口市气象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危害气象设施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丹江口市气象局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丹江口市气象局

3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5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1、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6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7

施放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8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1.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9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1.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0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1.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1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1.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2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第十八条第一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3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第十八条第四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4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评价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丹江口市气象局

15

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6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丹江口市气象局

17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8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19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20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

21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未使用,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丹江口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