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对2023年度全市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丹江口市2023年度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丹江口市2023年度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单位 | 办理事项 | 所需证明材料 | 出具单位 | 是否用 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许可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银保监部门 | 是 |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申请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困难证明 | 村(居)委会、社区 | 是 |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市残联 | 办理残疾人证 | 1.身份证或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2.医生签字盖章的鉴定证明 | 医疗机构 | ||||
残疾人就业创业、技术 能手、品牌基地项目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残疾人证 | 残联 | ||||
3.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残疾人电商培训、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残疾人证 | 残联 | ||||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残疾人证 | 残联 | ||||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残疾人证 | 残联 |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 申报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残疾人证 | 残联 | ||||
残疾人驾驶培训补贴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驾驶证 | 公安机关 | ||||
3.残疾人证 | 残联 |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 生活补助项目审批 | 1.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3.医院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 ||||
4.医院盖章审批表 | 医疗机构 |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机动车合格证 | 公安机关 | ||||
3.残疾人证 | 残联 | ||||
市人社局 | 离退休死亡人员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 1.医学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是 | |
2.火葬凭证 | 殡葬管理部门 | ||||
3.销户证明 | 公安机关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 补助金申领 | 因工死亡证明 | 人社部门 | 是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 补助金申领 | 1.火葬凭证 | 殡葬管理部门 | |||
2.销户证明 | 公安机关 | ||||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领 | 家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是 | ||
新办、变更、注销社会保险 登记 | 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 户籍变更证明 | 公安机关 | 是 | ||
就业登记 | 1.身份证或社保卡 | 公安机关或人社部门 | 是 | ||
2.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失业登记 | 身份证或社保卡 | 公安机关或人社部门 | 是 | ||
就业援助申请 | 困难证明 | 社区或民政部门 | 是 | ||
市人社局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 审核(个人)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2.企业信息查询单 | 市场监管部门 |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 审核(小微企业) | 1.工商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社保缴费证明 | 市人社局 | 是 | |||
市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产部门 | 是 |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条件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经营许可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市城管执法局 | 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申请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2.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相关单位 (个人) | 是 | |||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相关单位 (个人) | 是 |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 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审批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2.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3.机械设备车辆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4.合法处置去向证明 | 城管执法部门 | 是 | |||
5.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驾驶证) |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 | 是 |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1.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2.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3.机械设备配备说明 | 申请企业 | 是 | |||
4.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驾驶证) |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 | 是 | |||
5.卫生填埋场、堆肥场和焚烧厂的选址规划许可文件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是 | |||
市城管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是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是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3.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住建部门 | 是 |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 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是 | ||
2.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3.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市水利湖泊局 |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2.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办理取水许可证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2.论证报告书 | 第三方公司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见义勇为人员评定 伤残等级 | 1.警察编制证明 | 编制部门 | ||
2.警察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3.警察负伤证明 | 公安机关 | ||||
4.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负伤证明 | 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 预备役部队 | ||||
5.身份证明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
6.见义勇为证明 | 政法部门 | ||||
市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 | 健康体检证明 | 健康体检机构 | 是 |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健康体检证明 | 健康体检机构 | 是 | ||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首次、变更、延续注册) | 健康体检证明 | 健康体检机构 | 是 | ||
医师执业资格证注册 | 培训合格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 | 是 | ||
市医保局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住院发票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2.出院小结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3.女方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4.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1.住院发票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2.出院小结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3.女方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4.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生育津贴支付 | 1.住院发票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2.出院小结原件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3.女方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4.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备案 | 异地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或 居住地村(社区) | 是 |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异地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或 居住地村(社区) | 是 | ||
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医保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 | 所在工作单位 | 是 |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1.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2.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或 相关单位(个人) | 是 | |||
3.零售店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票面) | 1.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2.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相关单位 (个人) | 是 | |||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
4.初次取证需聘请中介出具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 | 是 | |||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 工程的审批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 | 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划拨土地供应 | 非营利性证明 | 市教育局 | |||
村居不动产首次登记 | 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1.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
2.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
3.死亡证明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
4.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 ||||
5.婚姻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
6.完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
7.出生医学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1.自然人姓名变更证明 | 公安机关 | ||
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3.出生医学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4.婚姻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
5.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 ||||
6.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1.出生医学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2.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
市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设立或者 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的审批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审批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市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注册 资本的审批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经营 地址的审批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市税务局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 契税申报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户口簿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公安机关 | 是 |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是 |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市税务局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减征契税申报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是 | |
户口簿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公安机关 | 是 |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是 |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用于教学的房屋、土地申报免征契税 | 办学许可证明 |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 是 | ||
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报 | 境外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有合法资质(具备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税收抵免申报 | 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有合法资质(具备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审批 | 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 | 有合法资质(具备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 监管部门 | 是 | ||
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 购置税申报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
公共汽电车辆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
防汛、森林、消防等专用 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 | 专用车证 | 防汛、森林或消防救援部门 | 是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 | 1.户口簿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是 | |||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或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不动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申报 | 1.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2.营业执照或合伙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
市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 公安部门 | ||
2.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者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 档案所在部门 | ||||
4.亲子鉴定证明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
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 | 1.《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2.《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凭证 | 助产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子女投靠 父母) | 1.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 | 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 | |||
2.《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父母投靠 子女) | 1.《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凭证 | 助产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3.《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2.《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
3.父母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市公安局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2.《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
3.父、母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4.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需随父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 | 人民法院或医学鉴定机构 |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 户口) | 1.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者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 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 (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大使馆) | |||
2.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 民政部门 | ||||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2.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3.《军官证》《士官证》等部队证明件 | 部队 |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2.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3.父母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市公安局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 子女登记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者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 助产医疗机构/国内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 ||
2.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 民政部门 | ||||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4.亲属关系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公安机关 | ||||
新出生婴儿出生登记(父母双亡人员所生子女登记 户口) | 1.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2.父母死亡证明或者生效的法院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 医疗机构、民政殡葬部门、 人民法院 | ||||
3.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关系凭证 | 公安机关 | ||||
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 登记户口) | 1.申请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 民政部门 | ||||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 公安机关 | ||||
4.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 民政福利机构 | ||||
收养登记(合法收养登记 户口)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
户口注销(死亡注销户口)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人民法院 驻外使领馆、公证机构 | |||
户口注销(入伍注销) | 入伍通知书、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证件 | 武装部、部队 | |||
户口注销(出国定居注销 户口) | 《注销户口通知书》或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 | 出入境管理部门、 国外有关部门或出入境部门 | |||
市公安局 | 户口注销(赴港、澳、台 定居注销户口) | 《注销户口通知书》或者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 | 出入境管理部门、 香港、澳门警察机关 | ||
退伍转业、义务兵、士官 退出现役等恢复户口 | 1.《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退役证件 | 部队 | ||||
3.《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军人) | 部队 | ||||
4.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部队 | ||||
退伍转业(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 | 1.《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 武装部 | |||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退伍转业(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 | 3.《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 部队 | |||
4.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5.退役证件 | 部队 | ||||
6.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部队 | ||||
退伍转业(现役干部转改 文职人员)恢复户口 | 1.落户介绍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退役证件 | 部队 | ||||
3.任职通知 | 军转安置部门 | ||||
4.接收证明 | 军转安置部门 | ||||
退伍转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恢复户口) | 1.《军队离退休干部户口介绍信》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 |||
2.离(退)休证 | 部队 | ||||
3.《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军人) | 部队 | ||||
市公安局 | 退伍转业(被军队退回、 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1.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部队 | ||
2.《军人居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两者皆无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部队 | ||||
3.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部队 | ||||
恢复户口(港、澳、台回 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 | 1.定居通知书 |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
2.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 恢复户口) | 1.《华侨回国定居证》 |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 |||
2.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3.户口注销证明或者记录 | 公安机关 | ||||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恢复户口(留学回国恢复 户口) | 1.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记录 | 公安机关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房管部门、就业单位 | ||||
恢复户口(刑满释放恢复 户口) | 1.《释放证明书》或者《假释通知书》等其他材料 | 监狱管理机关 | |||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等 | 人民法院 | ||||
3.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 监狱管理机关 | ||||
恢复户口(法院宣告失踪 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 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 人民法院 | |||
恢复户口(法院宣告死亡 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 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 人民法院 | |||
市公安局 | 恢复户口(未按规定申办 户口迁移恢复户口) | 1.户口迁移证 | 公安机关 | ||
2.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通报 | 公安机关 | ||||
入籍登记(外国人或者无 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登记 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 公安部 | |||
2.护照或者旅行证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入籍登记(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 公安部 | |||
2.护照或者旅行证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4.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记录 | 公安机关 | ||||
户口迁移审批(投靠亲属 落户) | 1.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 村(居)委员会、社区 | |||
2.亲属关系凭证 | 公安机关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4.孤寡老人投靠亲属的,需提交无子女证明 | 村(居)委员会、社区 | ||||
5.投靠人为孤儿的,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书》 | 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购买商品房落户) | 不动产权属凭证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租赁房屋 落户)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 | 1.录取通知书 | 教育部门 | |||
2.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 | 公安机关 |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 | 教育部门 | ||
2.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 | 公安机关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者开除 学籍落户) | 1.肄业、退学、开除等证明 | 教育部门 | |||
2.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 | 公安机关 | ||||
户口迁移审批(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 1.转学证明 | 教育部门 | |||
2.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 | 公安机关 | ||||
户口迁移审批(引进人才 落户) | 1.相应资格证书 | 证书颁发部门 |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 | 房管部门、就业单位 | ||||
户口迁移审批(获得相关 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1.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 证书颁发部门 |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 | 房管部门、用人单位 | ||||
户口迁移审批(干部调动 落户) | 1.调动文件或调动人员登记表 | 组织、人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单位接收证明 | 房管部门、接收单位 | ||||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
户口迁移审批(录〈聘〉用、遴选公务员、事业编制 人员落户) | 1.组织、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 | 组织、人社等部门 |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单位接收证明 | 房管部门、接收单位 |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就业创业 落户)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缴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
3.劳动就业合同 | 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 | ||||
4.社保缴纳证明 | 人社部门 | ||||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投资落户)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缴税等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军队干部 家属随军) | 1.任职文件(军官证、士官证等) | 部队 | |||
2.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落户证明 | 部队 | ||||
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机关 | ||||
户口迁移审批(军队转业 干部家属随迁) | 1.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 武装部 | ||||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 ||||
4.《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 部队 | ||||
5.居民户口簿(军属) | 公安机关 | ||||
6.身份证(军属) | 公安机关 | ||||
7.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机关 | ||||
8.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随迁) | 1.《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 军队退休安置办公室 | ||
2.军人离(退)休证 | 部队 | ||||
3.《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 | 部队、公安机关 | ||||
4.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 | ||||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迁移审批(凭证迁移 户口) | 1.《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机关 | |||
2.《录取通知书》或者毕业证 | 教育部门 | ||||
3.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就业合同》 | 用人单位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户主 变更)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姓氏、名字变更) | 1.身份证或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2.监护人意见 | 监护人 | ||||
3.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
4.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性别 变更) | 《变性手术医学证明》或者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民族 成份变更更正)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 地(市、州)民族事务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出生 日期更正) | 1.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 | 公安机关 | |||
2.人事档案 | 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 ||||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 助产医疗机构 | ||||
4.其他原始凭证材料。 | 档案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 ||||
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干部 出生日期更正) | 1.《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组织人事部门 | ||
2.《组织人事部门公函》 | 组织人事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军队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 1.《出生日期认定函》 | 军队相应干部(人力资源)部门 | |||
2.《jums号码更正函》《军人居民身份证证号码登记表》。 | 军级以上单位干部(人力资源) 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公民 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1.重、错号核实记录 | 公安机关 | |||
2.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 | 公安机关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曾用名登记) | 原始户口登记材料 | 公安机关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出生地更正) | 《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出生地的证明材料 | 助产医疗机构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籍贯 更正) | 祖父居住地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本市 住址变更更正) | 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 房管部门、村(居)委员会、社区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宗教 信仰变更、身高更正) | 个人声明 | 公民个人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血型 变更更正) | 血型证明 | 医疗机构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文化 程度变更更正) | 学历证书(件) | 教育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婚姻 状况变更更正) | 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民政殡葬部门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兵役 状况变更更正) | 服役、退役等证明材料 | 部队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服务 处所变更更正) | 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等证明材料 | 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职业 变更更正) | 单位或者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户成员关系调整) | 能够证明户成员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档案部门等 | |||
市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首次申领、 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1.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 房管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 | ||||
3.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提供) | 特区警察机关 | ||||
核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 房管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 | |||
核发居住证(首次申领、 换领、补领居住证) | 1.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 房管部门 | |||
2.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 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 部门、民政部门 | ||||
3.有关变更更正材料(已做有效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或者已损坏的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提供) | 公安机关 | ||||
办理驾驶证 | 吸毒人员信息核查证明 | 公安机关 | 是 | ||
驾驶证申领、换证、审验 | 健康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是 |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缴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是 | ||
投保证明 | 保险公司 | ||||
办理机动车报废 | 机动车解体证明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
办理机动车年检 | 投保证明 | 保险公司 | 是 | ||
办理校车标牌 | 校车使用许可 | 教育部门 | 是 | ||
申请驾驶校车资格 | 驾驶证 | 公安机关 | 是 | ||
健康体检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
市公安局 |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 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 1.道路施工的路段和区域地形图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
2.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 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 | ||||
3.规划部门的红线图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 | 交通运输部门 | ||||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交通运输部门 | ||||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
5.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 省级公安机关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1.承办者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场所的证明(机构盖章) | 场所管理者 | ||||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 省级公安机关 | |||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省级公安机关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部门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信息系统安装证明 | 系统运维单位 | 是 | ||
旅馆特行许可视频监控安装证明 | 有资质的安防企业 | 是 | |||
印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印章刻制特行许可视频监控安装证明 | 有资质的安防企业 | 是 | ||
市文旅局 |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 营业场所权属证书 | 房管部门 | ||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 经营许可 | 1.营业场所权属证书 | 房管部门 | |||
2.消防安全证明 | 消防救援部门 | ||||
3.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 | 第三方公司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 文物修缮的审批 | 1.监理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证书 | 住建部门 | |||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 省文旅厅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 | 1.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地市级以上专业考古机构 | |||
2.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许可(勘察设计丙级)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单位法人证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简历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用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 许可(施工三级) | 1.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 | 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2.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3.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市文旅局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许可(监理丙级) | 1.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单位法人证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5.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 |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反映推荐传承人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 | 文旅部门 | |||
2.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及附推荐名单 | 文旅部门 | ||||
3.省辖市级或省直管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公布文件 | 文旅部门 | ||||
文物级别的确认 | 文物来源说明 | 申请人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第三方检测单位 | 是 |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是 | |
涉军婚姻登记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 | |||
遗体火化 | 死亡证明 | 卫健部门或公安机关 | |||
收养登记 | 1.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
2.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说明 | 村(居)委员会、社区 | ||||
3.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 村(居)委员会、社区 | ||||
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5.收养能力资格证明 | 村(居)委员会、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