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18〕41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办事流程,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及十堰市要求落实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要通过此次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继续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同时,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切实做好取消证明材料的后续对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确保本部门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附件:丹江口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9项)
2018年12月24日
丹江口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9项)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 用于企业标准化创建、采购等相关工作。 | 取消后,可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获取相关资料。 |
2 | 提供国土部门房屋产权证明用以群众办理户口分户 | 有房产才能进行分户 | 取消后,不再提交房产证明材料。 |
3 | 申请公租房户的证明 | 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 取消后,不再提交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
4 | 申请低保户的证明 | 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 取消后,不再提交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
5 | 大学生助学贷款证明 | 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 取消后,不再提交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
6 | 建房证明 | 证明是本地人 | 不再提交签名盖章 |
7 | 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关系 | 由当事人提供户籍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
8 | 评优评先证明 | 评优评先单位到环保局开具守法或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 告知承诺或部门核查、函询等方式。 |
9 | 创建验收证明 | 单位创建活动应验收方要求到环保局开具相关证明 | 验收部门核查或函询方式 |
10 | 收入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由当事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民政部门通过内部调查来查证。 |
11 | 收入证明 | 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由当事人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凭证,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来查证。 |
12 | 收入证明 |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收入审核。 | 由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工资等收入凭证,民政部门通过内部调查来查证。 |
13 | 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医疗慈善项目援助救助 | 由当事人提交家庭低保证明、也可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家庭困难证明办理。 |
14 | 低保证明 | 办理公租房租金减免 | 由民政部门通过网络核验、调查核实等方式查证。 |
15 | 丹江口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工伤赔偿 | 网上政务咨询 |
16 | 无拖欠工资证明 | 在丹江口市辖区内参与招标需开具 | 通过劳动保障征信证明 |
17 | 单亲情况证明 | 新生儿入户 | 通过网络内部核查 |
18 | 缴纳工人工资保障金证明 | 保障农民工工资 | 不再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19 | 缴纳工伤保险证明 | 保证农民工权益 | 不再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