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拥江发展战略”,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丹江外滩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建设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丹江外滩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丹江大道,西至汉江河河道,南起沙沟河河道,北至丹江大坝公园。具体征收范围以《丹江外滩城市更新征收红线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均州路街道办事处、大坝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启动征收日期。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启动实施。
五、征收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电话:5231038;监督电话:5225560。
六、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均州路街道办事处,电话:5222950;大坝街道办事处,电话:5227536。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丹江外滩城市更新征收红线范围图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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