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卷烟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丹江口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丹江口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为丹江口市境内及武当山特区。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社会信用失信惩戒名单库或黑名单人员。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除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以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肥、化学物、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经营场所地处油库、化工原料仓库、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国家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营场所内长期销售、经营、存放各类油品、化工、油漆、农药、生鲜冷冻食材等;
5.多层、高层建筑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6.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
2.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待拆迁或征用。
第八条 根据零售点对辖区卷烟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依据丹江口市行政区划及武当山特区情况,均州办事处、大坝办事处、丹赵路办事处、三官殿办事处、新港办事处以及武当山特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放宽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烈属等优抚优待对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五)高等院校、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
(六)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项目,如厂矿、建筑工地,为满足员工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应持有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且仅能享受一次照顾。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在本规划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间距”测量方式,需在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进行测量。“间距”是指新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的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丹江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在具体实施期间,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