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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审计局对张家锐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公示

索引号
sjgk-2017-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16:51:00
发布机构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丹江口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张家锐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丹组监函〔20175号),市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626日起,张家锐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

  审计组组长:侯晓燕

  审计组成员:杨辉(主审)、明琳

  廉政监督员:赵瑾

  为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期间,实行审计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丹江口市审计局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财经纪律和审计人员廉政纪律遵守情况可以使用下列方式举报:

     件:丹江口市审计局办公室收

  举报电话:0719-5222908

  举报信箱:hbdjks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