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丹江口市委组织部《关于对谭运勤同志任市残联理事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丹组监函〔2017〕4号),市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3月10日起,对谭运勤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及市残联同期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
审计组组长:何丹生
审计组成员:王乐军(主审)、蔡 霄
廉政监督员:徐 瑞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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