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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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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09:20:08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文号

兰瑞英、赵自莲、柯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5月1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鄂市监发〔2019〕48号)文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监管、销售环节监管、登记使用监管以及对在用不合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序淘汰、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新国标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对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我局落实情况

根据职责分工,我局主要是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由于我市目前没有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配件生产企业,所以工作重点在于抓好销售环节监管。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并运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电动三轮车载客属于交通部门管理职责,我们将全力配合,积极履行销售环节执法监管职责。

2019年6至8月,针对销售环节的监管,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公安厅三局意见要求,我局及时制订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全市电动自行车品牌及GB17761-2018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及《电动自行车问题整改通知》。对照《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统计表》,逐户摸清底数,逐项建立台账。同时向经销户宣讲新国家标准要求。截至2019年8月30日,共排查电动自行车经销商33家35个品牌,库存电动自行车374辆。其中8家63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规定,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销售、限期退回厂家,已全部整改到位。

2019年10月14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开展登记上牌工作,核发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对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全市统一制作的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过渡期限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对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并禁止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依法严格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和整治是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我局将把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监管作为一种工作常态,进一步完善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不漏死角”要求,对在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CCC认证、产品合格证进行全面检查,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现象进行查处。落实行业主体责任,督促外卖、快递等行业规范管理,不得购买和使用违规超标电动车辆和拼装改装车辆。同时,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

感谢各位代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