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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公布《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2-186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19:25:49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拥江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区防洪标准,拟对丹江外滩相关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大坝街道办事处674331228@qq.com或均州路街道办事处1170889194@qq.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2.直接到丹江外滩改造建设指挥部(七秀园背后)、大坝街道办事处或均州路街道办事处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坝街道办事处或均州路街道办事处,信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三)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大坝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艾先生电话:5227536

均州路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周先生电话:5217110

丹江外滩改造建设指挥部:王先生电话:5200130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80号)《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是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区防洪标准的需要,也是实施拥江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倍增,进入百强,加快建设“‘两山示范市、魅力新水都的要求。

二、征收范围

东起丹江大道,西至汉江河河道,南起沙沟河,北至丹江大坝公园(具体以丹江外滩城市更新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受征收部门委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州路街道办事处、大坝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测量、核实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面积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并做好《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补偿资金兑付等工作。

五、征收实施时间

以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楼层、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造年代等因素,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在2年内就近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市征收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做好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

选择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结构、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择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房屋交付使用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企(商)业单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房屋建筑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六个月计算。对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三)其它补偿标准

1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3、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评定后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己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5有争议的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6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房源的组织由征收部门牵头,会同市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有合适房源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房源及市场指导价格,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45日(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之日起计算)。

八、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二)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三)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3个月止(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九、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 搬家补助费标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500/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同时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户,逾期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房屋及其它附属物价值)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此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新购买丹江口城区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及票据给予购房奖。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购房的,按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或认定补偿面积(不含装饰装修部分和附属物及奖励部分)给予600/㎡的购房奖,18个月内购房的,按500/㎡的标准给予购房奖;逾期不予奖励。

(三)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评估单价)+按期签约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奖励比例)+附着物(附属物)价值补偿+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家补助和奖励+过渡期房租补偿费+购房奖

十、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值的评估时点为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它事项

(一)房屋以外的其它实物指标无相应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以公示数据为准。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并留置油泥手印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要件,并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办理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四)被征收人新购房屋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

(五)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缴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现有的天然气表、电表、水表等管线,由供气、供电、供水等专业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向抵押权人予以清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通知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解决权属纠纷的,则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七)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不予补偿,又拒不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八)对房屋征收涉及的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并公开专业机构信息。

(九)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实物调查指标公开、政策公开和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工作流程和相关手续,确保被征迁居民尽快安置到位;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包含拆迁前后影像资料、征收补偿协议、实物指标调查表、明白卡等)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强化监督问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征收安置补偿费,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察,严肃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与补偿费用全过程审计监督。

(十一)本方案适用于丹江外滩城市更新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附:丹江外滩项目拟拆迁范围

附件:拆迁范围-Model_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