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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咨询

索引号
011433020/2022-120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16:26:39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提问人:jcl    

 容:十堰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咨询

办理部门: 丹江口市医疗保障局

 一是针对报销比例问题。根据《丹江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丹政发[2011]48号)、《丹江口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报销比例为: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为:一级医院90%、92;二级医院88%、90%;三级医院85%、87% ;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在按上述比例支付);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比例从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中支付(报销比例为88%),可以选择去十堰城区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但需要根据分级诊疗要求进行逐级转诊。

     二是关于转移关系问题。根据十医保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保地参保,如参保人选择在十堰市本级参保可带居民身份证去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十堰市内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互认,不需重新计算参保年限,自动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