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信息,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高灯店销售的“六鳌蜜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高灯店销售的六鳌蜜薯(购进日期:2025-05-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高灯店,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在超市门口张贴召回公告。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农产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的当天在超市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履行了召回义务,立即改正;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残超标一案,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5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高灯店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六鳌蜜薯的原因:蜜薯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合理,从而导致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与召回,对已售出的六鳌蜜薯启动召回程序,对已购买顾客无条件退货;2.强化供应商管理,终止与原供应商合作,新供应商需提供每批次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签订质量协议;3.流程优化,严格入库标准,所有农产品需提供当日检测报告,并经市场复检合格后方可上架;4.严格执行采购环节,确保后续进货严格索票索证,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