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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4年第39期)

索引号
011433020/2024-6324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17:04:17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4年第39期)

根据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经营的小台农芒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31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经营的小台农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吡唑醚菌脂、笨醚甲环唑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脂,笨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农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提供供货方资质、该批次食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及台账记录。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责令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小台农芒果的原因:供货商(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该批次小台农芒果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整改措施:建立供应商资质动态管理数据库,定期更新供应商信息,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对于资质不全或存在问题的供应商,暂停合作关系,直至其整改合格并通过审核。同时,修订和完善超市内部的食品检验流程和标准,明确各环节的检验要求和责任人,加强检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其检验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食品。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