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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1-07275
主题分类
水利;水资源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28日 15:29:13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丹江口水库作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综合效益显著,其水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到中线沿线及汉江中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为落实严格依法管理和保护丹江口水库工程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了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和水利部批准的《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参照《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我市辖区内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大坝、水电站、升船机、管理用房等)按照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准,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划定。具体为:主坝至下游900米,左岸至丹郧路东侧,距左坝端50米,右岸至武当大道东侧附近,距右坝端180米,主坝上游连接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后与库区管理范围相接。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划定。

经统计,我市丹江口水库坝区管理范围面积2.96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2.68平方公里。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70米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但170米以上未被征收的耕地及设施不在此范围内),具体以国家批准的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准划定。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城区范围内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米、农村范围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00米划定。当保护区边界线高程高于174.35米时(校核洪水在丹江库水库的坝前水位),按174.35米控制;当保护区边界线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鄂政办发〔20158号)划定的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接近、且不高于174.35米高程时,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

经统计,我市丹江口水库库区管理范围面积375.93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309.96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我市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北京1954坐标系)。

四、管控要求

(一)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

(二)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13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联系电话:0719-52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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