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口市
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鄂政土批〔2021〕1652号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丹政文〔202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陈家港村集体建设用地4.1037公顷。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