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404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0日 09:49:51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丹公管委办文〔2022]12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招投标相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包括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二、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三、对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且事实清楚的,经案审会审议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按照省局配套格式文书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省市公共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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