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切实做好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目标人群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规范一次性抚慰金申报审核程序,根据《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
(鄂人口政〔2008〕9号)等规定,现就一次性抚慰金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
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
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二、申报审核程序
领取一次性抚慰金,需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基层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对象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协助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抽查并集中汇总。每年4月 20日前,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报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统计表》,省里将组织随机抽查。
三、资金来源和兑现要求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所需经费由省和其户籍所在市县财政各承担50%。市、县资金承担比例, 由各市、州研究确定。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经费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资金拨付任务。省级资金拨付到各地后,市县财政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依托现有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的金融体系,使用特别扶助金同一银行账户,要求每年8月 31日之前发放到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关系到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审核上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兑现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口径,认真核查目标人群,确保《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和《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统计表》填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相关数据相互印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对象都能及时领到一次性抚慰金。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的监管,杜绝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抚慰金等违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州要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严格追责, 直至“一票否决”。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本通知自2015年 11月 3日起施行。
附件:1.《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统计表》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1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 1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照 片
免冠一寸彩 色
登 记 照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项 |
目 |
姓 |
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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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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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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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 况 |
姓 |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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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 |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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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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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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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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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年 月 |
日 |
村委会 (社区)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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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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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 构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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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
日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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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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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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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用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附件2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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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计 |
往年对象 |
新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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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未发生 |
婚姻状况发生 |
合计 方 |
婚姻状况未发生 |
婚姻状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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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未发生 |
婚姻状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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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动 家 庭 |
变 动 家 庭 |
变 动 家 庭 |
变 动 家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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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动 家 庭 |
变 动 家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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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项目 |
合计 |
普通家庭人数 |
一 方 为本 行 政辖区户籍另 一 方为 省 外户籍人数 |
丧偶家庭人数 |
离异家庭 |
普通家庭人数 |
一 方 为本 行 政辖区户籍另 一 方为 省 外户籍人数 |
丧偶家庭人数 |
离异家庭 |
合计 |
普通家庭人数 |
一 方 为本 行 政辖区户籍另 一 方为 省 外户籍人数 |
丧偶家庭人数 |
离异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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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符 合特扶政策人 数 |
父母一方符合特扶政策条件( 另一不 符 合政策条件) 人 数 |
父母双方均符 合特扶政策人 数 |
父母一方符合特扶政策条件(另一 方不 符 合政策条件) 人 数 |
父母双方均符 合特扶政策人 数 |
父母一方符合特扶政策条件(另一方不 符 合政策条件)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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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慰金计算标准(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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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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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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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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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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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计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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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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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资金 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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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人数 合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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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备注:1.此表填写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往年已纳入或当年新增已审核通过的,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部分对象。
“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动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及以上,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 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家庭。“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另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丧偶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表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动”的普通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分别发放 5000 元/人。夫妻双方户籍
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分别发放5000元;夫妻一方为湖北省内户籍,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
的,对我省户籍一方发放10000元。“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丧偶家庭,对丧偶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发放10000元;“离
异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婚再育或再婚未育未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5000元/人(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符合特别扶助政策,另一方不符合特别扶助政策(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给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一方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中不包含独生子女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另一方配偶。
4.逻辑关系:1=7+13,2=8+14,3=9+15,4=10+16,5=11+17,6=12+18,资金合计=辖区人数合计×补助计算标准, 资金合计按“万元”。本表小计应等于或略小于同一时间点的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特扶系统)汇总数(不含独生子女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另一方配偶)。
5.各单位应于4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汇总后的报表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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