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3-58574
主题分类
国家安全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17:13:35
发布机构
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丹国土安办﹝2023﹞14号

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处、区)、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921日、1012日,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竹山县连续发生两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为深刻汲取问题教训,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地质专委会”)制定了《丹江口市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江口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1020

丹江口市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921日、1012日,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竹山县连续发生两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为深刻汲取问题教训,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鄂安〔202313号)、十堰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十堰市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十安发〔20231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行动活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压实镇(办、处、区)属地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整治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整治任务

集中排查、重点打击以下盗采矿产资源和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

四)在山区、林地、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利用厂房、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的;

(六)明知是盗采矿产资源仍然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等协助行为,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和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

三、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自即日起至 2024 3 31 日,为期 6 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 年 10 月底前)。市国土地质专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镇(办、处、区)配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要对照集中整治任务,对现有涉矿和原有涉矿镇(办、处、区)、乡、村,现有矿山(含长期停产停建)和历史废弃矿山、采矿区(点)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排查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问题清单和整治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2 月)。按照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要求,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实施联合执法,强力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落实“六个一律”: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和取缔;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和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集中整治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类制定并落实重点整治任务的针对性管控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彻底清零。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4 年 3 月)。市国土地质专委会相关单位要对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健全部门和部门间共治共享工作机制、常态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机制。

四、职责分工

涉矿产资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工作。涉矿产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当地有关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集中整治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市公安局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用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丹江口分局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扣押运输盗采矿产品的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等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合法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移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或其他涉嫌制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依法依规加工合法生产矿山来源矿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市林业管护中心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处、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不担当不作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方案措施,全力推动集中整治落实落地。2023 12 21 日和 2024 3 21 日前市国土地质专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别将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报牵头单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将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营造全民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和发挥信息化手段,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监管格局。市国土地质专委会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治到位,加大对历史上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突出地区、现有和关闭废弃矿山、盗采点的核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把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追责问责。要强化作风建设,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瞒报漏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坚决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公职人员参与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事故的,既要从严追究盗采组织者、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也要从严倒查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