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1433020/2025-4378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09日 15:28:28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关键词】

加油站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行政处罚

【要旨】

加油站涉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等环节,必须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这是识别和控制重大安全风险的法定前置程序。对涉及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强制程序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的选址、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建设的加油站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撤离施工现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8项A阶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作出处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评析】

加油站未开展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案,是安全生产领域“程序违法导致实质风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该公司为了赶工期,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盲目侥幸开始项目建设,认为项目建设期间不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擅自“未批先建”。其核心在于警示安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预防”;法律不是“可选约束”,而是“必守底线”。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法定程序是守护生命的“防火墙”。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均需以“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对待每个环节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主动扛起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要前移监管关口,从“查隐患”向“查程序”延伸,严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关,从源头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筑牢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