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逃生通道;疏散标志;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在对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应急逃生通道未保持畅通堆放有物品,疏散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该公司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5年7月22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丹江口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立案调查。针对该案件问题线索,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江口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同步对该公司案件线索情况通过审查梳理、证据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锁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证,丹江口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应急逃生通道未保持畅通,疏散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3号“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阶次A“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的”适用条件,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具体标准。决定对该服饰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1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服饰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3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按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按期完成了整改,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均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经批准同意结案。
[典型意义]
应急逃生通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撤离、救援车辆通行的通道。应急逃生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特别是劳动密集性场所保持生命通道的畅通,对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并且“一案双罚”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仍有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关注安全生产,对安全管理持敷衍侥幸的态度。“一案双罚”有利于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
[联系人]
祝勇 执法证号17040824028 电话0719-55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