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索引号
011433020/2025-2919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16:32:18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要旨】

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作业车间内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核实,其中1名特种作业人员黄某,通过应急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显示“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黄某进行焊接作业,并从焊接作业岗位撤离。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的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适用条件,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存在潜在危险性较大,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中,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严加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违法行为。因及时发现尚未造成危害,实属侥幸。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是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