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事故隐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
[要 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4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十堰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永洪陪同下,通过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位于该公司车间装订区两台钉箱机皮带轮旋转部位未装防护罩,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第6.4.2条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5月22日前整改完毕。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月14日经现场调查核实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管理不规范,未对两台钉箱机皮带轮旋转部位加装防护罩设施,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问题。
[处理结果]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十堰永宏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隐患问题并经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管理不规范,未对两台钉箱机皮带轮旋转部位加装防护罩设施,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洪对5月14日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隐患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5月27日我局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线索进行整改复查,复查当日,办案人员对公司提交的《隐患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查看公司隐患整改具体情况,我局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46号A裁量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十堰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轴有套护,轮有罩守。”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中,防护罩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旨在保护人员和物件免受转运部件的绞入,同时抵御设备转动时飞溅部件的伤害,从而显著降低机械事故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重视并落实风险防范的预先措施。若没有加装钉箱机皮带防护罩,就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因为接触到裸露的皮带很容易被卡住或擦伤。加装防护罩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不仅可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而且可以减少设备的维护成本。
[联系人]
祝勇 执法证号17040824028 电话0719-55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