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索引号
011433020/2025-2113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3日 10:05:17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要旨】

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需要复审1次。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形,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4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车间内1名作业人员李某国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李某国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3月8日,已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李某国进行焊接作业,并从焊接作业岗位撤离。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存在潜在危险性较大,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需要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将视为证件无效,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国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3月8日,已过有效期且到期未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希望通过此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