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副食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无证经营;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因其易燃易爆特性,非法生产经营极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大道迎宾路环形岛某副食店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副食店存放有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对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现场采取处理措施。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丹)应急先保通〔2025〕200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丹)应急先保处〔2025〕2004号,由该副食店姚某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1月25日对该副食店立案(丹)应急立〔2025〕2004号。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取证、案件审查、询问笔录、处罚告知认定该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私自购买并销售烟花爆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号“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照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适用条件,依据“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具体标准的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对该副食店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壹拾伍元(¥15.00),并处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20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案件,该副食店存在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危爆品一般指能发现化学性爆炸的物品(如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这类物品在外界的作用下(受压、受热、撞击、移动、静电等),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飞散性物质、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迅速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私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尤其是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种种隐患的存在,直接威胁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本案执法办案采用先核查后立案的方式,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提高了执法警示效果。又鉴于该副食店经营困难,积极配合整改,执法机关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效果,既能完成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又能使被处罚对象在思想上受教育,生产经营中更守法。
联系人:祝勇 联系电话:0719-552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