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有效管控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才能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4年10月15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金属冶炼工艺,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10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予以立案。
经调查,该金属冶炼企业存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规定,我局对依法对该金属冶炼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属冶炼作为工贸企业中的高危行业,应急管理部在2023年4月14日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已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极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让这些人员具备了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知识,是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本案中,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说明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高,主体责任未落实,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在全市同类企业中进行通报警示,以罚示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