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条件及办理途径

索引号
011433020/2024-3740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8日 16:00:48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条件及办理途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近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上线了“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现就办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已获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清单事项

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三、办理条件

(一)税务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二)企业注销登记。经营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经营主体终止。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临时备案企业丧失主体资格的;

4.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报关单位已在海关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经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注销;

2.参保单位不存在社会保险欠费;

3.所有职工均办理单位职工暂停缴费业务;

4.不存在单位代发项目;

5.不存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银行账户注销。企业法人完成注销登记后,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申请。

(六)企业印章注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

四、办理途径

申请人通过电脑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进行在线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通过一表融合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