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悦淘(丹江口市)购物中心广场(个人独资)经营的螺丝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悦淘(丹江口市)购物中心广场(个人独资)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05-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悦淘(丹江口市)购物中心广场(个人独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螺丝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农残超标的螺丝椒而发生身体健康问题或食源性疾病的反馈,也未接到消费者的相关投诉;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悦淘(丹江口市)购物中心广场(个人独资)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的原因:种植环节药量控制不当或采摘间隔期较短造成的。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与召回,对已售出的螺丝椒启动召回程序,对已购买顾客无条件退货;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销售合格的食品。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