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2025年第34期)

索引号
011433020/2025-3474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0日 16:10:4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5年第34期)


根据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丹江口市林照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青茄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25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丹江口市林照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青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丹江口市林照蔬菜经营部,当事人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购进该批次青茄子时,查验了供货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农药残留含量属于食品内在质量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涉案青茄子已没有了,当日张贴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疾病的投诉。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的当天在均大市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履行了召回义务,立即改正;鉴于涉案货值金额只有50元;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5项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3.对经营的食品逐一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丹江口市林照蔬菜经营部该批次不合格青茄子的原因:种植环节因农药配比时搅拌不均造成少量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改措施:严把进货关,购进、销售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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