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5年第32期)

索引号
011433020/2025-3447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10:21:26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信息,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烧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火烧馍”进行了监督抽检。被抽样单位名称: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名称:火烧馍;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 2025-05-09;样品数量:4袋;备样数量:2袋;抽样单编号:SBJ25420300484236423;生产者: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平台推送的检测报告后,执法人员向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303038107011C),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火烧馍。同日,当事人在公司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火烧馍”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五条第一款:“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十堰牛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烧馍“甜蜜素”指标不合格的原因系公司员工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掌握不全面,导致将“甜蜜素”使用到不该使用的食品中所致。针对排查情况,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对生产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标示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限量,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2、完善制度,组织培训,重点学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及相关要求,同时修订生产管理制度,增设原材料使用双重核查机制,杜绝类似似事件再度发生,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