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丹江口市新宜佳超市销售的红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1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丹江口市新宜佳超市销售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04-1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丹江口市新宜佳超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不知道其购进的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货值金额只有73.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项免罚条件”,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丹江口市新宜佳超市该批次不合格红薯的原因:红薯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合理,从而导致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与召回,对已售出的红薯启动召回程序,对已购买顾客无条件退货;2.强化供应商管理,终止与原供应商合作,新供应商需提供每批次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签订质量协议;3.流程优化,严格入库标准,所有农产品需提供当日检测报告,并经超市复检合格后方可上架;4.严格培训要求采购,确保后续进货严格索票索证,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