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2025年第17期)

索引号
011433020/2025-2992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11:09:41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根据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丹江口市丹阳超市有限公司浪河分公司经营的生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23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丹江口市丹阳超市有限公司浪河分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丹江口市丹阳超市有限公司浪河分公司,当事人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保存了供货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产品检验报告单、进货票据及建立了入库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农药残留含量属于食品内在质量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当日张贴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疾病的投诉。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丹江口市丹阳超市有限公司浪河分公司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原因:供货的批发市场快检设备不全,只能提供有机磷和氨基酸脂类农药残留快检项目,不能检测噻虫胺项目农药残留。整改措施:从能提供检测项目更齐全的批发市场进货,确保商品进货来源合法合规。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