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运输及经营利用许可办理机构:丹江口市林业局 |
事项编码 | |
实施主体 | 丹江口市林业局 |
法律依据 |
【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省人大第九次会议通知并公布,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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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条件 |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所需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运输动物名称、数量等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3.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年审有效的驯养证.经营证;4.《陆生野生动物运输及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5.合同或者协议 |
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决定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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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
办事窗口 | 丹江口市林业局 服务地址: 联系电话:0719-5220910 办公时间: 交通路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