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森林火灾鉴定办理机构:丹江口市林业局 |
事项编码 | |
实施主体 | 丹江口市林业局 |
法律依据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起火原因、火灾损失及扑救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统计和建档。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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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事项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3个月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资料、图片、影像或其他证明材料; 2、森林火灾与呈请鉴定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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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核;3、决定 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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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
时限说明 | |
办事窗口 | 丹江口市林业局 服务地址: 联系电话:0719-5220910 办公时间: 交通路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备注 |